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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州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拟定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措施、方案,并组织实施。 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、矿产资源规划、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核;参与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审核的城市、乡(镇)区域总体规划。 (三)监督检查乡(镇)国土资源所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;统筹协调全县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;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、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;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、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,查处各类违法案件;负责有关土地、矿产、测绘案件的应诉工作。 (四)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,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,加强对国家、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"四荒"地的管理;承办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、报批工作;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。 (五)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、动态监测、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;组织实施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、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。 (六)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,租赁、评估、处置和政府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;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;组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组织实施供地目录和乡(镇)、村用地管理办法,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;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工作,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。 (七)贯彻执行国家矿权有偿取得、使用和转让的有关规定;组织矿权的流转、招标、拍卖、挂牌工作,建立和监督管理矿权交易市场。 (八)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;依照规定权限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工作;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:负责矿山监督检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;负责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;参与矿山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。 (九)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;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;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;负责地质遗迹管理和保护工作,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。 (十)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,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,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;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,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,并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、统计工作。 (十一)管理基础测绘、地籍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,负责工程测量、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;承担乙、丙、丁级《测绘资格证书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;负责公开和内部用图的初审;负责测绘任务登记、招投标管理和测绘质量监督工作;负责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、整理上报工作;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核上报工作。 (十二)依法征收、收缴土地、矿产、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、价款。 (十三)组织开展有关土地、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、教育、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。 (十四)管理乡(镇)国土资源所领导干部,具体办法按黔组通〔2004〕76号文件规定执行。 (十五)领导乡(镇)国土资源所的全面工作。 (十六)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、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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